“实况力量足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29699号“实况力量足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69号

       

      申请人:科乐美数码娱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9699号“实况力量足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实况力量足球”是申请人特有的游戏名称,“实况力量足球”与“游戏”商品和服务在固有含义和功能上没有必然的关联。申请商标没有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或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的关联商标已经获得注册,证明了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申请人联系起来。即便“足球”有可能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一类游戏的通称,但申请商标中的“力量”具有显著性,从而使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实况足球”的搜索结果及介绍、报道及申请人的其他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实况力量足球”,其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或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41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