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69917号“PI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90号

       

      申请人:北京皮咔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9917号“PI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8464号“PIKA BOOK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外形、发音、含义不同,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截图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PIKA”,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PIKA BOOKSTORE”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