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共和商务花园GONG HE BUSINESS P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27061号“共和商务花园GONG HE

    BUSINESS P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05号

       

      申请人:北京均豪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7061号“共和商务花园GONG HE BUSINESS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5199号“共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60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7050号“花样会 生活就要玩花样FANTASIA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构成要素、识别主体以及商标呼叫上差异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已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资质证明、荣誉奖项、参展合同、发票及照片、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融资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分析、租金托收、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经纪、不动产经纪、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信托、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经纪、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共和商务花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共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共用办公室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