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26886号“3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81号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6886号“3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请求删减“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的申请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02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02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经删减程序已被删减,该决定现已生效。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