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237783号“虚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78号

       

      申请人:杭州诸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237783号“虚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13172号“虚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备案记录、软件登记证书、网站报道、合作协议及发票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0340号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虚贝”与引证商标“虚贝”文字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