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30659号“夹机站 WAG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04号
申请人:郭强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30659号“夹机站 WA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0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13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夹机站”与引证商标一“夹机站”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夹机占”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