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27304号“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97号

       

      申请人: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7304号“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4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758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19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36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信息、相关商标档案、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与相关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文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相关荣誉及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合同、相关合作活动照片、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知”,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