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六大福 LIUDA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373669号“六大福 LIUDA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748号

       

      申请人:张秀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3669号“六大福 LIUDA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64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48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35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3228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08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998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446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9039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4695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5927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903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44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予以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六大福”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六大福”相同,与引证商标七“六大蝠”、引证商标八“六大福品”、引证商标九、十汉字“六大福明”、引证商标十一“六大福名”、引证商标十二“六福”汉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英文“LIUDAFU”与引证商标三英文“LIUDAFU”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玛瑙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翡翠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至十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