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白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62029号“白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81号

       

      申请人: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029号“白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4339号“白马碧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4676号“白马 马力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40347号“白马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68485号“白马牧场 Hakubabokuj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691072号“白马金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560569号“白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923937号“白马铺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58239号“白马香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629118号“白马皇家庄园 BAIMAHUANGJIAZHUA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940196号“白马西部国际酒饮交易中心 BAIMA WESTERN INTERNATIONAL WINE TRADE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74133号“白马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6270573号“白马游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整体设计结构、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包、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茶、面包、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文字“白马”,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商品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至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