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86929号“红公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69号
申请人:南京红公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6929号“红公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091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志焕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