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89790号“云市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20号
申请人:江西云市窑瓷器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9790号“云市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83755号“云市yu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54071号“龙缸云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23540号“海捣网HAIDAOWA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83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01140号“福瑞慈CE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读音、显著部分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结合对类似案件审查标准,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人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过长期使用与大量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一权利尚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股权结构图、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产品、价签、宣传册、包装袋、店铺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装饰品、茶具(餐具)、水晶(玻璃制品)、瓦器、瓷器”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茶具(餐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瓷器、茶具(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云市窑”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云市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云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