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奈美DAINAI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502686号“岱奈美DAINAIM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99号

       

      申请人:杨柏川
      委托代理人:普宁市鑫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2686号“岱奈美DAINAI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4870号“黛奈美”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福伦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