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京东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545972号“京东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9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5972号“京东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6083号“珑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86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16305709号“京东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