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24928号“截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07号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4928号“截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底盘零部件制造商,目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以使用为目的,没有恶意。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要业务领域和重要子公司、申请人行业排名、主要经济指标、申请人规模实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品牌建设的证明材料、公司企业形象、重大活动、领导人视察等证据(U盘)。
经复审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企业业务范围等因素,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