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赛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41557号“赛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01号

       

      申请人:南京金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1557号“赛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7152号“赛威SAI WEI及图”商标、第3251702号“赛斯威SAISIWEI及图”商标、第5792910号“SAIWEIER赛威尔及图”商标、第11413774号“赛威特SAI WEI TE”商标、第32707906号“赛威特”商标、第5453320号“赛葳及图”商标、第8473544号“赛媙Saiwei”商标、第24806955号“圣赛威Shengsai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外观、含义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引证商标一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装、凉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赛威”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赛威”、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赛斯威”、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赛威尔”、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赛威特”、引证商标五“赛威特”、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赛葳”、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赛媙”、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圣赛威”文字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系恶意抢注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