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FE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68330号“FE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97号

       

      申请人:东莞市奋达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8330号“FE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6803号“芬达Fenda”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福伦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