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0752H号“HB HARLEY BEN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45号
申请人:THOMAN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0752H号“HB HARLEY BEN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4112号“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9422号“HB HOUT-BR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15066号“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5、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乐器、笛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B HARLEY BENTON”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HB”字母,两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帽、外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B HARLEY BENTON”文字与引证商标一“HB HOUT-BROX”文字、引证商标二“HB”字母相比较,均含“HB”字母,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