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和乐喜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30391号“和乐喜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38号

       

      申请人:广州和而乐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0391号“和乐喜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2121号“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44189号“和乐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55947号“和乐成长系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92221号“和乐饸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03044号“和乐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194306号“东烨刘姥姥和乐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152848号“和乐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79898号“和乐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850173号“乐和 乡村牛仔RURAL COW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养殖、宠物饲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均含“和乐”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