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LINAF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377号“LINAF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42号

       

      申请人:BIOFARM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377号“LINAF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药品”商品已限定为“人用药”。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药品”商品已限定为“人用药”,为规范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