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44736号“COLOUR FE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20号
申请人:上海军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志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4736号“COLOUR 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的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类别上已获准注册,其他类似商标亦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使用多年,形成了相当的市场影响力,并未见有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网络宣传页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OLOUR FEEL”可译为“颜色感觉”,指定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电疗器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电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