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仁科生物 BIOST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60036号“仁科生物 BIOST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30号

       

      申请人:上海仁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036号“仁科生物 BIO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3159号“仁科互动销售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947号“BIO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9180号“BIG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959943号“BIG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41987号“BIOST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988151号“BI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920018号“BO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500767号“BGO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565176号“佰仕达BO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衡量器具、显微镜、太阳能电池、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衡器、望远镜、电池、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仁科生物”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仁科互动销售易”文字均含“仁科”文字,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IOSTAR”文字与引证商标二“BIOSTAR”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IGSTAR”文字、引证商标四“BIGSTAR”文字、引证商标五“BIOSTAT”文字、引证商标六“BISTAR”文字、引证商标七“BOSTAR”文字、引证商标八“BGOSTAR”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