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OSWI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023610号“COSWI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18号

       

      申请人:INOSTRANNOE PROIZVODSTVENNOE UNITARNOE PREDPRIYATIE"COSWICK"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23610号“COSWI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32099号“科思维克 COSWICK Solid Hardwood Fl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拼花地板、拼花地板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木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SWICK及图”包含在引证商标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