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75677号“排上来
WWW.PAISHANGLAI.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78号
申请人:上海万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上海芈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帆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5677号“排上来 WWW.PAISHANGLA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10278号“排上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排上来”文字和企业网站构成,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排上来”文字和“WWW.PAISHANGLAI.COM”文字组成,其中“排上来”文字为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中的“WWW.PAISHANGLAI.COM”文字表现形式易使人理解为域名,而域名在网络上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