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融达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90111号“融达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19号

       

      申请人:吉林省融达理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0111号“融达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7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类似商标的延伸性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融达之星”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融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