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267416号“劳资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14号
申请人:北京度海明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7416号“劳资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生死薄”之义,具有天然显著性,且经使用亦取得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劳资”一般理解为“劳动工人和企业的资产所有者”,“簿”一般理解为“供登记或书写用的本”,将“劳资簿”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