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M·A·N FAMILY WIN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779207号“M·A·N FAMILY WI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71号

       

      申请人:曼酒庄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9207号“M·A·N FAMILY WI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1738号“男人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23731号“FAMILYWI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63839号“我家酒庄FAMILY 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5321号“酒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