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95515号“维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28号
申请人:科新卢森堡第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5515号“维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纫机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9390号“wejin维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