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BALL SW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10460号“BBALL SWA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37号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0460号“BBALL SW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14582号“BBALL SW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2、申请商标已被大量使用,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的申请书、企业信息查询截图、引证商标流程状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BALL SWAG”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BBALL SWAG”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