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拼客出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05590号“拼客出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09号

       

      申请人:河南拼客顺风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590号“拼客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7099号商标、第32752440号商标、第327524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培训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