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妙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75798号“妙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54号

       

      申请人:阜宁县东沟镇好运商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5798号“妙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230号“妙潔”商标、第3345679号“妙潔”商标、第10671232号“轻松妙当家 妙潔”商标、第10671238号“妙潔”商标、第20356165号“妙洁”商标、第21775751号“妙潔及图”商标、第21777598号“妙潔”商标、第21777599号“妙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异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流程状态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月经内裤、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内裤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妙洁”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妙洁”、“妙潔”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