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39023号“流霞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08号
申请人:陈发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9023号“流霞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3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流霞仙”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流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烧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