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素康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400964号“素康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772号

       

      申请人:晋江东亿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的卡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冬梅
      国内接收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号大业大厦楼-号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9日对第21400964号“素康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603019号“素康尼领跑 SUKANGNI 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易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法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素康尼”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素康尼领跑”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