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987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21号
申请人:杭州爪爪联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8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776234号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