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6008993号“PHYTO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50号
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08993号“PHYTO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4866号“芬多儿 PHYLO CARE及图”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081059号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