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1438690号“德润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源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贾莫
申请人因第11438690号“德润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047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二、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8月-2017年6月的设计合同;
2.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3月22日-2017年8月21日的道具制作合同、制作实物的图片证据;
3.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2017年送货单和产品保修单;
4.申请人提供的“德润和”广告宣传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9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2014年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所示合同中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道具制作合同无相关发票进行佐证,无法证明该合同已经履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真实性难以确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无具体形成时间。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