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MONALISHA陌纳莉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957346号“MONALISHA陌纳莉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05号

       

      申请人:广东蒙娜丽莎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承发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22957346号“MONALISHA陌纳莉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027133号“MONA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134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27918号“MONAVISA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69515号“MONALISA 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5.申请人商标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林光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林光于2019年10月1日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名下所有包含“蒙娜丽莎”、“MONALISA”的商标,许可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人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具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在先字号权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