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01815号“鼎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03号

       

      申请人:宋成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1815号“鼎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8年9月6日经过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由崂山区华鹅之家食品经营部变更为崂山区鼎神鹅翅食品经营中心,社会信用代码均为92370212MA3MBQM112。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经过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经过两次变更,与申请人在注册时、复审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均一致,因此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时不存在涉嫌变造营业执照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