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92527号“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25号
申请人:卫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2527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080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美容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美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