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90720号“巴可夫BAKE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27号
申请人:陈婕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0720号“巴可夫BAKE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404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9269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