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巴可夫BAKE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90720号“巴可夫BAKE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27号

       

      申请人:陈婕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0720号“巴可夫BAKE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404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9269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