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63009号“妙荷蘭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05号
申请人:扬州朗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63009号“妙荷蘭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与荷兰国家名称相区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