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荷蘭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63009号“妙荷蘭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05号

       

      申请人:扬州朗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63009号“妙荷蘭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与荷兰国家名称相区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