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芒砀老磨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32573号“芒砀老磨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25号

       

      申请人:永城市天畅豆制品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2573号“芒砀老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90298号“芒砀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74970号“芒砀梨汁 砀 MANGD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芒砀老磨坊”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芒砀果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