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375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30号 - 申请人:胡文菊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37545号“虎溪人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30号

       

      申请人:胡文菊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7545号“虎溪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1173号“虎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主体、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虎溪人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虎溪”,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