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798088号“狐狸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50号
申请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奇耀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对第23798088号“狐狸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使用在箱包皮具商品上的“狐狸/金狐狸FOXER”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96936号“狐狸FOX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767号“狐狸FOX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4046274号“狐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在第18类公文包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19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在第18类皮肩带、公文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处于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4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为汉字“狐狸说”,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中的汉字 “狐狸”,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