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0886439号“维尼小熊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48号
申请人:广州金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汇生淇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对第20886439号“维尼小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294532号“维妮小熊 WEINIXIAOXI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与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和图案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维妮小熊》美术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亦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的“维妮小熊”商标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维妮小熊》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该商标在第35类复印服务、人员招收、会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五项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广州馨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提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程序于2017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2014年12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1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五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与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服务与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争议商标的标识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维妮小熊》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