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15252号“TORE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66号
申请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5252号“TOR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0687号“TOREAD”商标、第31905726号“ToLea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的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TOREAD”与引证商标一“TOREAD”、引证商标二“ToLead”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