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亲亲物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60683号“亲亲物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55号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0683号“亲亲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龟苓膏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44835号“亲亲物语KISS STOR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