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52963号“潮T潮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11号
申请人:梁礼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2963号“潮T潮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本身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经查,有“潮壳”、“潮壳汇”等商标在第9类手机带等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门头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潮T潮壳”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介绍商品特点的说明性文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