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282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74号
申请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8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1988号“奥欣娜 协和oasisxiehar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6155、14557961号图形商标,第9660750号“哈曼·韦泽Human&Wizard及图”商标,第17330240号“克拉精灵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