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285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86号 - 申请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285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886号

       

      申请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8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81179号图形商标、第25023293号“转正康体QINGZHENGKANGTI及图”商标、第9479385号“雅姿娘YAZIN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欧珀莱”主商标旗下的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欧珀莱”商标注册证;2、申请人“欧珀莱”商标使用证据;3、申请商标使用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医疗按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欧珀莱”商标知名度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