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行行E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889592号“行行Ed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29号

       

      申请人:浙江工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宁德卫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9592号“行行E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3837号“行行XINGXING”商标、第11360483号“行行行XINGXINGXING及图”商标、第14206349号“行行通hanghangtong”商标、第17140315号“行行智库”商标、第4608254号“行XING TRAVEL”商标、第14017213号“彳亍”商标、第3573874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11月20日经我局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暂未生效。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教育、旅行预订、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行行”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行行”、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行行行”,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行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行行通”、引证商标四“行行智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六、七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评述。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9日